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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image

讀者投書:李翊宸(自由作家、公法學碩士)

在中共大肆慶祝陸續挖走中華民國邦交國的同時,網路上亦有一群台獨人士對於中華民國的外交困境跟著一同歡欣鼓舞,認為當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數遞減至零時,就是中華民國的結束及台灣共和國的誕生之時,然而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著實令人好奇又疑惑,以下本文便嘗試著解析並尋求出對策以資因應。

邦交國數不影響國家存在的事實

依據1933年訂立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1條規定,作為一個國家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一、固定的居民;二、一定界限的領土;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能力。當某政治實體具備此四要件時,他國即可給予「國家承認」,宣布願對被承認的政治實體以一個國際法人對待,使其享有國家的權利與義務。

不過須注意的是,一個政治實體只要具備上述四個要件,且同時積極主動地向國際社會的國際組織或個別國家宣布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無論是公開表示的方式,例如:邀請世界各國大使公開宣布國家獨立紀念日,或藉由條約的加入、締結,申請國際組織之加入等默示表示,國家即已客觀的存在,他國之「國家承認」,只是正式確認既存的事實而已,縱使未獲他國承認,亦不過如同盲人不承認月亮的存在般,一點也不影響國家既存的客觀事實。

台灣有固定的居民及一定界限的領土,也有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的政府,目前雖僅有18個邦交國,但在世界各地都設有代表處或辦事處,負責大使館或領事館的權責而享有外交人員禮遇,亦足資證明有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因此已然具備國家成立的四要件。其次,政府亦一再聲明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國號為中華民國,亦與各國簽定各種條約、協定,並積極申請加入各種國際組織,明示宣示及默示表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是故台灣為一個國家的客觀事實已經存在,縱使未來邦交國遞降至零,不獲世界各國的承認,其實一點也不影響台灣這個國家既存的客觀事實。

此外,由上可知,無論邦交國有多少個,就算沒有任何邦交國,台灣這個國家依然一直存在著,而國號則為中華民國,除非台灣自己變更國號,不然根本不可能因為邦交國數的不同,國號就會自動變更,畢竟自己叫什麼名字應由自己決定,而非隨外在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自動易名。

中華民國是獨立國家抑或流亡政府

另一個大家所關心的重要問題則是,中華民國是獨立國家還是流亡政府?首先,所謂流亡政府係指國土被非法佔領,該國的合法政府迫遷到他國,且受該他國繼續承認此政府而言,若該他國撤回其對該合法政府的承認,該流亡政府也就跟著結束,該流亡政府在該他國的財產則為新政府所接收。

1949年蔣氏政權迫遷來台時,中華民國與台灣這塊土地的關係屬管理國與托管地間的關係,根據「占領不移轉主權」原則,台灣主權並不歸中華民國所有,然亦不屬任何國家所有,是以尚無法符合流亡政府之定義。另方面而言,真正屬於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領土僅剩金門、馬祖及南海諸島而已,誠難據該等彈丸之地維持國家整體的正常運作與發展,中華民國此時可稱之為寄生於台灣以維持其命脈的狀態,於是有「中華民國在台灣」之謂,或許吾人可將此時期的中華民國評價為一非典型的獨立國家。

作為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概念

惟,當時序走到1996年5月20日李登輝就任台灣2300萬人民所直選的總統時,該台灣全民直選出的中央政府,其所代表者,已非代表中國的政權而是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的本土政權,並且動員勘亂時期業於1991年5月1 日零時終止,所以亦難再描述成一個中國下分裂的某政權,與過去的政府相較已發生顯著質的變化,且在歷經數次的修憲後,亦由中國本位轉變成台灣本位的憲法,具有實質的制憲意義,是以若與法國數共和更迭相比擬,此時可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肇建,與中共政權的關係不但不再是一個中國下分裂的兩個政權,亦非分屬兩個中國政權,而是一個代表中國的政權,一個代表中共所無法代表的台灣人民本土政權。

此時的中華民國,在客觀上已是代表台灣人民的一個正常國家,台灣亦非無能自行作主的托管地(事實上,自從美國戰略托管地「帛琉」於1994年底獨立後,世界上已無託管地,聯合國的託管理事會也已經停止運作),而是已建立了一個仍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台灣本土政權,如前所述,邦交國的多寡絲毫不影響屬於台灣人的中華民國作為一個正常國家存在的事實,雖與中國政權的國號相似,但仍可資辨識,尚不致淪為無從判別的程度。

在此概念之脈絡下,李登輝為第二共和的首任總統,而蔡英文則為第6任總統,不應再以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相稱,國慶日、國歌、國旗及共和國國父亦應重新選定,未來倘有政黨再以中國政權自居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終極統一等作為政見,應即構成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5項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憲解散事由,以維護代表台灣本土政權的第二共和之存立。

以中國政權自居將陷入「政府承認」而自取滅亡

或許有人質疑,禁止政黨再以中國政權自居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終極統一等作為政見,是否過度干涉他人的政治理念,且真能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嗎?我們可以這麼思考,當中華民國仍以中國政權自居時,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能代表中國合法政權的只有一個,另一個就必不被承認,按照國際法原則,不被承認者的一切將會讓被承認者所接收,因此政府是否被承認所造成的影響是十分鉅大的。

例如,當1979年美國承認中共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撤回我政府的承認時,若按照國際法原則,我政府在美國的財產理應被中共所接收,且在美國國內法上將無任何地位,幸好美國另定《台灣關係法》將「政府承認」的效果在美國國內法上全部排除,方使影響降至最低。因此,若仍執意於以中國政權自居,將驅使我國墮入「政府承認」的窘境,不被承認者的一切就會讓被承認者整碗捧去,而我政府於世界各國間又偏屬較不被承認的一方,所以才會推論這樣的作法實已構成了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誠不可不慎。

以第二共和概念定位於「國家承認」必百戰不殆

然而,若以第二共和台灣本土政權之姿切入,由於當初托管地台灣,主權領土並不屬於中國,中國政權亦不能代表台灣人民,兩方政權無法互相代表對方,是以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台灣政權和中國政權是可以相容並存的。循此理路,台灣政權和中國政權間便不存在孰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政府承認」問題,此時台灣所須面對的是,由台灣本土政權所建立的國家,國號為中華民國者,是否被世界其他國家承認為一個國家的「國家承認」問題。

如前所述,台灣已具備國家四要件,且已多次明示宣示及默示表示代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事實已經客觀存在,他國之「國家承認」,只是正式確認該既存的事實而已,縱使未來不獲世界各國的承認,失去所有邦交國之情誼,亦完全不影響台灣這個國家既存的客觀事實。職是之故,以第二共和台灣本土政權的角度將問題定位在「國家承認」而非「政府承認」的層次,在面對接踵而來的斷交潮上,必可使代表台灣政權的中華民國立於百戰不殆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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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3%80%91%E5%8F%8D%E6%80%9D%E6%96%B7%E4%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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